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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发布日期:2016-06-15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

  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 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

  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

  =2954.25(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954.25÷(1+17%)×17%=429.25(元)

  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

  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

  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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