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和数量发放贷款。
其特点是委托单位先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按期还本付息。利息收入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对发放的贷款不承担收回责任。
委托方支付一定手续费给受托方。我国税法规定,对于委托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方代扣代缴;对于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也要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的规定,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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