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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现在转让2013年12月1日前转让的金融商品,是按四大类划分,还是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发布日期:2015-11-25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6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四章第十四条中“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单位在2013年12月1日前仍应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即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可以相抵,不可以统一年末汇算清缴正负差相抵后合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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