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邮箱登录

保持登录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工程建设网,一分钟完成注册

登录 | 注册

我要投稿(工作时间:9:00-17:00)

投稿邮箱:sgqygl@chinacem.com.cn

联 系 人:李香玉

联系电话:010-68576852

在线咨询:建设网_我要投稿李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靳编辑 建设网_我要投稿邵编辑

×
顶部广告
所在位置:首页 > 操作实务 > 正文操作实务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模式下,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为什么不能向相关会计科目作负数冲销?

发布日期:2015-09-3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1)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2)根据上述规定,在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中,红字登记是有专门的用途的。为不将税金结转与退回的会计核算相混淆,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向总机构的结转时,不向相关会计科目做负数冲销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相关阅读】

营改增会议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杭州顺利举行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政策法规

基础理论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

返回顶部 返回建设网首页 投稿 用户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