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收入应当包括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第十一条规定:“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业主奖励款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款账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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