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根据财税[2009]9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如低值易耗品,下脚料等),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上述规定,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红字)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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