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备销售企业而言,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运输费单独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安装费,一般来讲是因销售设备而收取的,属于为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下发生的必要劳务,并在设备购销合同中有着明确约定,可以界定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还有一些安装劳务,是在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里包括的销售与安装事项服务完成后又发生的安装服务,如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或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则属于建筑安装业中的安装劳务,建筑业“营改增”以后,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机械设备价款和配件价款属于典型的货物销售,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以上经营项目,则可以参照混业经营的相关规定对各项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降低其自身的增值税税负。
对于购买方的企业而言,由于部分价款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降低,其可获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减少,这是不利的一方面。有利的一面则是,由于对方税负降低,在购置价款上也将给予一定的让步。
而在销售总价款不能给予折让的情况下,对于购买方而言,则以运输费和安装费与设备及配件价款的合计金额要求销售方按照货物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是最有利的,此时可以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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