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前,企业购置的设备主要用于建筑施工作业,而建筑业劳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购置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得到抵扣。而在“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劳务也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再购置设备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可以获得抵扣。
企业新购置设备签订的合同中需注意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当予以明确:(1)合同价款的组成内容,特别是采取“两票制”方式下,运输费用如何确定;(2)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设备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4)对索取的发票类型应当予以明确;(5)对于质保金的发票开具方式应当予以明确;(6)对于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况下的争议处理形式予以明确。
“营改增”时点以后采购的施工机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在规定时间内认证通过后,可以抵扣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应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方。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