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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场一站”行为在“营改增”后应当如何进行管理?

发布日期:2015-09-21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三场一站”一般指的是钢筋加工场、碎石加工场、梁场、拌合站,“营改增”后需根据下面的条件关注不同的增值税管理问题:

  (1)跨法人移送生产的产品

  “三场一站”生产的产品用于其他法人的施工项目时,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必须作销售处理,就地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首先“三场一站”销售产品的收入应与建筑业收入分开核算。避免因收入未分开核算,按照“混业经营”政策规定,将使得项目部建筑业收入按照货物销售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场一站”生产成本应分开核算。按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征收、免税及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业务,在成本核算上需明确划分,否则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2)移送并用于本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在实际纳税操作中需关注以下概念,以便与税务机关进行涉税沟通:

  ①“建筑材料”中自采砂石料用于建筑工程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营业税制下部分项目未完全按规定交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同属于国税管理下,此项业务应尽早筹划,降低未按规定纳税的税务风险。

  ②“现场自制”的界定。一种是施工现场,一种是施工现场附近一定距离内。重点是第二种现场的界定。但具体的界定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③“预制构件”的内容。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构件、钢构件及其他结构构件。

  “营改增”后,对于移送用于本建筑项目的“三场一站”产品应关注政策规定可能发生的变化,因为“营改增”后建筑业同样缴纳增值税,政策可能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角度出发,将这种情形不作视同销售,允许直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产品移送过程中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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