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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企业在施工爆破中两种方式“营改增”后存在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5-09-18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目前建筑企业在施工爆破中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爆破公司与民爆公司签订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再与建筑企业签订施工爆破合同,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与建筑企业结算,建筑企业将款项支付给爆破公司;另一种是建筑企业只与爆破公司签订合同,但爆破公司提供建筑业发票和火工品发票,将款项支付分别支付给民爆公司及爆破公司,以上两种方式“营改增”后存在哪些问题?

  第一种方式是符合“营改增”相关要求的,该种模式类似于建筑行业的专业分包行为,具体的分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爆破公司针对其提供的爆破劳务和爆破所用材料向建筑企业开具发票。“营改增”实施后,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劳务属于建筑业专业分包项目,适用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其提供爆破劳务过程中使用的爆破材料合并到爆破劳务价款中与公司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下,爆破公司只能按照建筑业11%的适用税率,向建筑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考虑到爆破材料由建筑企业自购情况下可以获得17%的进项税额,而由爆破公司统一开具发票则只能适用11%的税率,使建筑企业间接损失了爆破材料价款6%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方式下,对于爆破公司提供的爆破劳务,建筑企业可以获得按照11%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对于向民爆公司采购的材料则可以获得按照17%的适用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相比第一种方式获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多。

  通过对两种模式的对比,第二种方式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进项税额,进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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