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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需要对其物资供应商进行梳理,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5-09-10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刘梦怡

[摘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公告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缴纳营业税,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购买应税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目前建筑企业对供应商的筛选标准方面,主要从信誉、质量、价格、供货进度等方面考虑,尚未考虑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于物资采购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可以将购买物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进项税用于认证抵扣,对于企业降低增值税税负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在物资采购供货商的选择过程中需要对价格标准进行重新的修订。对于物资供应商的选择需要更多地考虑其不同的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

  通过对目前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纳税人身份的梳理,企业可以完成以下重要目标:

  (1)完成初步的供应商筛选工作,进而在此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合格供应商目录。建筑企业上游的物资供应商较多,如果待“营改增”实施以后再行梳理,在时效性上将大打折扣。同时涉及到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选择,还将面临价格的重新谈判,充分利用改革时点之前的这段时间对合格供应商目录进行梳理,可以更好地帮助企业完成政策的过渡。

  (2)更好地完成成本测算工作,特别是“营改增”前后,由于工程造价体系发生重大变化,通过对前期已完工项目的测算工作,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成本管理提供决策依据。而在测算过程中,就需要对已发生成本中的物资供应部分作出细致的分析。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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