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营改增”后,对专业分包方调拨材料时,要做销售处理,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对于对下分包,可以考虑采用劳务和材料分别签订合同的模式,甲方提供原材料,而分包方仅提供建筑劳务,这样甲方购进材料可以按照适用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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