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分包方与施工企业为不同的法人主体,施工企业支付专业分包队工程款时,需要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以此来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施工企业调拨材料给专业分包队,并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的情况下属于销售行为,需要给专业分包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且是在纳税主体或法人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2)施工企业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像钢材、水泥等能够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材,如果约定由施工企业提供材料给分包方(即甲方供料),对材料不予以计价,此时施工企业可以抵扣17%的材料进项税额,而如由分包方采购材料随后开具发票给施工企业,则只能抵扣11%的进项税额,所以可以考虑甲供材模式以增加6%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但当“甲供材”由施工企业调拨移送劳务分包方时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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