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清退劳务队时,对劳务队进场设备、剩余材料进行回收的情形。
由于劳务分包商主要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因此回收的设备及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施工企业难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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