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型机具体积小、用量少,如果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考虑可能并不划算,因此通常由劳务分包商自带部分小型机具。
“营改增”后,如果劳务分包商将小型机具的成本以劳务费的形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对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则损失了由于自行购买部分小型机具(增值税税率为17%)或租赁小型机具(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劳务(税率为11%)之间存在税率差而导致减少的进项税额。
如果劳务分包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则对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则损失了如果自行购买部分小型机具可获得的进项税额,或者如果采取租赁方式可获得的进项税额。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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