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因受自身资金影响,通常存在对劳务分包商计价在前,付款滞后的情况,而劳务分包商通常是在收款后开具发票,由此导致劳务分包商提供发票也滞后。
“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业不能及时取得可抵扣凭证进行认证抵扣。如果以验工计价时点确定纳税义务,则项目部需要在当期根据业主对项目部验工计价金额确认销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不能滞后确认的前提下,由于不能取得劳务分包商的进项可抵扣凭证,进项税额无法及时确认,则导致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较高,实际税负较高,增加了建筑业的资金压力。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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