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结算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采取对方开具工程发票的形式;另一种是采取代发工资形式,由项目部直接向劳务分包商的员工发放,劳务分包商不再开具发票给建筑施工企业。
(2)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不同。
对于以开具发票形式结算的,涉及到“营改增”以后的劳务定价问题。在营业税制下,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施工企业只要能够取得合法的票据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抵扣即可,但是在“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要想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取得可抵扣的劳务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会带来劳务分包商纳税人资格变化后税率提高进而可能引起价格提高的风险。
对于以代发工资形式结算,劳务分包单位不开具发票的工程款,实行增值税后,无法取得相应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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