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合同一般约定按照形象进度进行验工计价,现实情况下,通常在总承包合同中进一步约定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验工计价,并要求月度或季度验工计价应在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一定工作日内完成,通常为10个工作日。但实际操作时,验工计价时点普遍滞后,有些项目还存在不验工计价、验工计价不规律等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可能以收款、业主批复验工计价、发票开具时间孰先来确认。建筑企业取得的经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单,实际上即为企业向业主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业主计价款支付滞后,一方面销项税额确认时间随之滞后,存在涉税风险;另一方面也会影响施工企业资金流,影响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款项的能力,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最终影响到当期的增值税税负。
验工计价不规律或不验工计价,会造成工程结算与工程进度不匹配情况,某些月份计税收入很高,预征税额较大,进销项不匹配,企业资金压力大。
因此,“营改增”后,应与业主协商,按照工程进度按月或者按季进行验工计价,并对验工计价批复尽量不跨月或者跨季,缩短时间差,避免施工单位某些月份税负很高、资金压力太大的情况发生。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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