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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于集团公司和下属工程公司之间的项目分包如何进行处理?

发布日期:2015-08-13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1)《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利用集团公司的高级资质平台承揽工程,然后分包给下属各建筑子公司施工,集团公司集中统一管理各项工作,保证安全、质量,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属于总分包关系。由于总承包合同由集团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发包方对集团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收入,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集团公司组织施工管理,并将工程分包给下属建筑子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计价形成集团公司的施工成本,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收入,建筑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子公司购买材料、人工、机械等,形成建筑子公司的施工成本。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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