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存在双重预缴增值税的可能,要视政策具体规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的纳税方式下,局管和局托管模式下,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均为增值税纳税人,为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母子公司之间需要完善合同,签订分包协议,集团公司按工程总价给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销项税额,子公司按分包金额给集团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集团公司的进项税额,集团公司和工程公司项目部都应按当期确认的销项税额计税依据计算预缴增值税。同一笔合同款项,因母子公司之间的预征环节增多会造成双重预缴税款的可能性。
但《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果“营改增”后,政策平移,有可能会对上述情况进行差额预征税款。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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