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承揽因受资质的限制,普遍存在资质共享或借用资质问题,主要表现为:施工企业之间互相借用资质,即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方),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资质方)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方以资质方的名义提供发票并收取工程款。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资质方汇总报表范围,会导致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因以资质方的名义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所以资质方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因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资质方汇总报表范围,借用资质方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均需缴纳增值税的双重纳税风险。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只能在资质方.
“营改增”后,为了避免上述问题,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应严格禁止借用资质的情况发生。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建设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管理案例 | 会议活动 |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 | 我要投稿
版权所有:北京华信捷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汉威国际广场二区9号楼5M层西区 邮编:100070 电话:010-68520349 传真:010-68570772 E-mail:sgqygl@chinacem.com.cn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072号 京ICP备0909213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