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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业资质使用问题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5-08-07来源:天扬君合编辑:宋珍珍

[摘要]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承揽因受资质的限制,普遍存在资质共享或借用资质问题,主要表现为:施工企业之间互相借用资质,即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建设工程资质标准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资质方),以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标准与承包工程相符的施工企业(资质方)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并不实际组织施工,而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管理费的前提下,将承揽的工程交由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低的企业或者个人完成。

  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方以资质方的名义提供发票并收取工程款。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资质方汇总报表范围,会导致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因以资质方的名义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所以资质方需缴纳增值税;同时因收入、成本并入借用资质方汇总报表范围,借用资质方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均需缴纳增值税的双重纳税风险。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只能在资质方.

  “营改增”后,为了避免上述问题,保证业务的真实性,应严格禁止借用资质的情况发生。

  本文节选自李旭红、赵丽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年出版的《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一书第四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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