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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8来源: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辑:宋珍珍

[摘要]

  青建房〔2016〕309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印发以来,我省积极适应棚改融资模式的新变化,研究制定了《关于认真执行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意见》(青建房〔2015〕386号),对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缓解棚改资金不足,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省棚改工作持续推进,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一些市县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政策理解不到位,推进措施跟不上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协调工作、明确项目融资主体

  按照国发〔2015〕37号文件规定,2016年起新增棚改融资应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融资模式进行。国开行对其内部信用评级为A-及以上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可通过县级平台直接进行采购融资。信用评级为A-以下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要积极与国开行沟通协调,申请重新评估信用等级,力争达到A-以上(含A-),解决好融资条件问题。对重新评估后信用评级仍未达到A-以上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采取“市(州)政府代为采购”融资模式,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相关部门作为购买主体,采购资金纳入市(州)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按照程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主体。

  二、理清融资项目、用足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

  国开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的范围:一是林垦工矿、采煤沉陷区和“老三线”企业棚户区改造;二是城市棚户区;三是户均改造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城中村改造且项目所属地政府信用评级为A-以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开行抵押补充贷款资金当前利率为4.145%。其他类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当前利率为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基准利率下浮5%。各地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要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类型,充分用好抵押补充贷款资金(PSL)利率低的优势,减少利息支出,降低建设成本。PSL资金的使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国家有关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检查和专项审计,各地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严格规范使用。

  三、制定用款计划,强化项目与资金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集中力量认真做好做细入户调查等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确定征收拆迁安置最终方案,增强项目管理的计划性和严肃性,并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进展情况,明确国开行棚改贷款项目。督促实施单位严格按照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资金需求的测算及贷款拨付计划,结合工程进度提出分批发放棚改贷款资金的申请,加快已签项目贷款发放进度,做到贷款资金使用与工程进展匹配,避免因用款计划不周详、随意性大导致资金滞留,增加项目建设成本。对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要提前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的准备工作,争取国开行早介入、早安排,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贷款项目需变更的,国开行将积极协助各地办理拆迁片区变更、户数变更,安置方式变更等授信变更事项,明确变更内容,加快变更进度。建立健全贷款资金监督机制,确保棚改贷款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四、明确支付方式,快速支付棚改资金

  贷款资金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国开行要按照新建项目和货币安置项目明确资金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梳理资金支付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并提前告知借款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开行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准备资金支付资料,主动与国开行沟通协调,及时处理在支付环节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资金支付计划按时拨付资金。充分发挥各方职能,确保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建设内容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合规、高效使用贷款资金,真正发挥贷款资金的作用。

  五、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棚改项目贷款

  全省棚户区改造任务艰巨,资金需求量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国开行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合作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及时互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目标任务、项目贷款等情况,协调解决在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国开行对推进情况不理想、工作滞后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和有申贷意向的项目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开行的对接,定期沟通与协调,完善项目贷款实施方案,探索建立一条符合当地实际的借款、用款、还款的路子,确保棚改工作顺利进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201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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