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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房地产 经纪服务标准》宣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19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辑:贾爱萍

[摘要]

  各市建设局、房产局,昆山市建设局、沭阳县建设局,泰兴市房产局: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DGJ32/TJ200-2016,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6年3月11日通过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验收并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标准》出台的意义

  该《标准》是我省率先在国内房地产经纪行业出台的第一部引导性服务标准,对指导我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提高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房产地经纪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标准》出台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标准》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开展相关经纪活动。

  二、认真组织《标准》的宣传学习工作

  《标准》共分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商品房买卖服务标准、存量房买卖服务标准、房屋租赁服务标准、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等8个方面。《标准》既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应该达到的要求,更是社会和房屋交易当事人评价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宣贯计划,切实加大对《标准》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同时要制定本地区学习贯彻《标准》的培训计划,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从业人员充分了解掌握《标准》的内容和实质,引导全行业共同营造服务规范、竞争有序、客户满意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环境。有关《标准》学习的老师,各地可联系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帮助协调解决。

  三、积极运用《标准》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主管部门要紧扣《标准》宣贯这一契机,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统筹协调、扎实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各项监管业务,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掌握本地区房地产经纪行业基本情况,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积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标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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