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6〕16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授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号)的要求,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和《重庆市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渝建发〔2015〕46号),现就授予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以下简称“强制项目”)绿色建筑标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条件
强制项目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执行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或《居住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全部规定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我市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标识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强制项目,依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授予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一)强制项目通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后,授予银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二)强制项目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后,授予银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三)强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一年后,达到银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授予银级绿色建筑标识。
(四)鼓励强制项目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渝建〔2011〕117号)的有关规定,申请金级或铂金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标识制作及颁发
(一)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针对强制项目,其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颁发标识证书,其绿色建筑竣工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颁发标识证书和标志。且强制项目的银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与重庆市建筑能效标识合并颁发。
(二)授予强制项目的银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有效期为颁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授予强制项目的银级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与银级绿色建筑标识不设有效期。
(三)市城乡建委统一制定强制项目相关标识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详附件1和附件2)。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颁发标识。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强制项目应及时颁发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并加强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强制项目的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授予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按季度向市建筑节能中心报送区县管强制项目的标识授予情况(报送内容详附件3)。各区县强制项目的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授予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督查的内容。
(三)市建筑节能中心作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强制项目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做好全市强制项目授予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情况汇总统计和证书制作等日常工作。
(四)2016年1月1日后通过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的强制项目申请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时,应提供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2016年1月1日后通过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的强制项目的建设单位办理银级绿色建筑标识时,应提供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联系。
附件:1.强制项目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含竣工阶段合并发放的重庆市建筑能效标识)制作标准和式样
2.强制项目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编码规则
3.强制项目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授予情况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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