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省级园林城市 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居住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城管、园林)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规定要求,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园林绿化工作,现将2015年省级园林城市、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居住区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园林城市申报要求
(一)申报范围
全省市(地)、县(市);农垦、森工建制农(林)场。
(二)申报条件
1、当地政府制定了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标及规划,并实施了2年以上。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达到Ⅲ级(含Ⅲ级)以上。
3、近三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三)申报程序
当地人民政府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
1、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市政区划图。
2、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说明、城市绿线图。
3、城市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4、对照《省级园林城市标准》(见附件)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5、省级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响片)
二、花园式单位和花园式居住区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图纸照片。
3、管护情况文字材料(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上报)。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由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推荐上报。
三、申报时间
请各地将相关申报材料于2016年4月26日前报送我厅城建处。
联 系 人:城建处 顾文涛 戚 鑫
联系电话:0451-53644812,84835953
附件:
1、省级园林城市核查标准
2、花园式单位申报表
3、花园式居住区申报表
附件下载 |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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