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建设单位: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青财综字〔2014〕1987号)文件要求,我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暂缓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2011年-2014年省本级建设项目已上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始清算,现公告如下:
一、退返条件:
凡是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已缴纳专项基金的省本级项目,只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条件和报审资料》要求的,即可办理基金清算手续;对至今尚未开工的省本级项目,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基金清算退返手续。
二、时间要求: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到2015年10月31日前办理相关退返手续;对不来办理基金清算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省级财政。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条件和报审资料》
联系电话:0971-6117254 联系人:王雪峰 陈可新
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条件和报审资料
一、基金清算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墙体完工未进行墙面(抹灰)隐蔽前,向青海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我办)提出核验申请,填写《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表)》。
(二)经我办按照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的有关规定,对墙体材料现场勘验核实、签署意见,并填报《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审批表(青海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定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1、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
2、使用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的;
3、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小于60%的;
4、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二、基金清算报审资料
(一)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备案意见表(原件)。
(二)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变更意见表(变更提供,没有变更不提供)。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额发票(青海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原件)。
(四)各种表格。1、四表适用于2014年8月1日之前缴纳墙材基金的新建项目。《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登记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登记表》、《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查验收表》和《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2、)三表适用于2014年8月1日之后缴纳墙材基金的新建项目。《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登记表》、《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申请表(青海省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说明表)》、《青海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审批表(青海省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现场核定表)》。
(五)青海省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产品及厂家认证的相关资料:产品出厂必须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获得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技术评定证书、节能标识、性能检验报告(原件)、购买墙体材料发票。
(六)原材料、构配件检验见证取样单(原件)。
(七)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原件)。
(八)墙体材料施工现场影像资料(A4纸彩色影印:单体建筑每栋楼三张;整体楼一张,外墙一张,内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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