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2015〕11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外业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万盛、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以及我委《关于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2014]87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勘察外业管理工作,落实质量责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行为
(一)工程勘察外业钻探、凿井工作应由具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下称“劳务企业”)承担。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企业(下称“勘察企业”)承担工程钻探、凿井劳务业务时,须取得相应的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二)“勘察企业”承接的外业钻探、凿井工作需委托第三方承担时,应与取得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支付费用;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 “勘察企业”自行承担外业钻探、凿井工作时无需签订劳务合同。“劳务企业”承接业务后,应组织自有人员完成,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勘察企业”对整个工程勘察项目负总责,“劳务企业”应承担外业劳务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
(三)工程勘察外业中的钻工、记录员、测量员、安全员、电工、电焊工等技术岗位应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从事。
(四)“劳务企业”应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不得在勘察外业中使用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
二、严格现场管理
(一)“劳务企业”应根据工程勘察项目的类型、规模、场地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派劳务人员。每个工程钻探劳务项目配备测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1名,每台钻机配备钻工不少于1名、记录员不少于0.2名(由“勘察企业”自行承担记录工作的可不配备记录员)。每个凿井劳务项目配备电焊工、电工、安全员各不少于 1名,每台钻机配备钻工不少于1名。
“劳务企业”应在进场前3天,将选派现场劳务人员的有关情况书面送“勘察企业”核实、备查。
(二)“劳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勘察企业”编制的勘察纲要进行钻探,描述员应跟班填写原始记录表并签字确认。现场作业完成后,“劳务企业”应整理人员、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工程勘察劳务记录》加盖本单位印章提交给“勘察企业”。《工程勘察劳务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封面、劳务人员、工作量清单、原始记录表。(格式范例参见附件一)
(三)“勘察企业”要加强对外业工作的管理,在“重庆市工程勘察项目信息系统”中(下称“系统”)进行“外业申报”时,应选定派驻现场的技术人员和 “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自行承担记录工作的“勘察企业”应按每台钻机不少于0.2人的标准选定从事记录的本单位技术人员)。
“外业申报”的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原则上不得变更。当确需调整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劳务人员)时,“勘察企业”应及时向负责该项目勘察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完成人员变更。
(四)“勘察企业”派驻的技术人员应全过程参加外业作业,负责原位测试和地质编录等工作,并在相应的原始记录的复核栏签字确认(自行承担记录工作“勘察企业”的原始记录由项目负责人或非记录员的现场技术人员签署复核栏)。项目负责人应对外业原始记录进行签字验收。“勘察企业”应长期保管外业原始资料备查。
(五)见证单位在“系统”进行“见证登记”后,应下载勘察项目勘察纲要、方案图和现场作业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对照上述资料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外业作业情况进行全过程旁站式见证。
见证单位确需更换“系统”中登记的见证员,应及时向负责该项目勘察质量监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系统”中完成人员变更。
(六)见证人员应认真履职,如实记载“勘察企业”、“劳务企业”的人员到岗情况、拍摄岩芯照片,逐日填写《见证日志》(格式范例参见附件二)并在所见证的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对真实性负责。见证工作完成后,见证企业登录“系统”,逐孔上传相应的岩芯照片,在线完成《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的打印。
《见证报告》由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见证负责人签名或授权盖章后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自行见证的勘察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予以确认。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勘察成果程序性审查时,应核查劳务合同、外业见证合同,凡未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不得开展审查工作;在进行技术性审查时,应对《工程勘察劳务记录》等外业原始记录资料及其签署进行审查,凡原始资料不齐、签署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保证10%的外业抽查比例的同时实行差别化监管,要加大对存在违规行为尤其是多次违规企业的抽查频率,重点跟踪已有违规记录人员的业绩和行为。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约谈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进行通报,加大对违规行为和违规个人的曝光力度。
(三)在现场检查前,检查人员应提前熟悉“系统”提供的项目情况和有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的信息;现场重点检查《见证日志》的记录情况和是否存在挂靠行为;检查后,及时向“系统”上传经本单位领导审签、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工程勘察项目外业检查表》及相关资料(详附件四)。
(四)2015年7月1日后开展外业工作的工程勘察项目按本意见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附件:1、《工程钻探劳务记录》(样本)
2、《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日志》(样本)
3、《工程勘察外业见证报告》(范例)
4、《工程勘察项目外业检查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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