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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省智慧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研函〔2013〕183号)要求,省厅制定了《智慧城市年度检查评价指标》,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与评价指标
贯彻落实国家智慧城市试点过程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据各试点城市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试点城市的检查内容及评价指标分为智慧城市创建保障体系、基础建设、项目建设及建设成效4个方面、15项指标。
二、分值评定和等次确定
1.智慧城市试点工作评价采用百分制。保障体系建设25分,基础建设30分,项目建设30分,建设成效15分。
2.基础建设、项目建设采取分项定性评价与进度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给予奖励加分,对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实行扣分。每个分项加分(扣分)的分值按照超额完成计划比例(未完成计划比例)进行确定,不超过该项分值的50%;奖励加分合计上限为10分,扣分合计上限为15分。
3.评定等次按照综合得分顺序确定,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三、评价方法
1.评价采取季度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季度检查评价占30%,年度综合评价占70%。
2.季度检查评价,主要采取资料审查方式。
3.年度检查评价,在审查试点城市的年度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查看、座谈交流等方式,对各试点城市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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