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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建厅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30来源:贵州省住建厅编辑:沈艳

[摘要]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部令,以下简称《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34号要求,现将我省落实《办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

  (一)依法实施施工许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实施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含土石方开挖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二)严格许可条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审查和办理施工许可,不得“搭车”增设施工许可条件,不得增设初审环节。要全面清理施工许可相关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的许可条件和初审环节,一律取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颁发施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单位可以拒绝同一资料的第二次补正要求。

  (三)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加大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资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许可公告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化申报、审批和管理,实行证书网上统一打印、查询和统计,并与省住建厅相关管理系统链接,形成全省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巡查,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书涂改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严格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作不良行为信息逐级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二、关于施工许可条件及相应证明文件的说明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建筑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条件,其中:

  (一)“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够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发证机关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二)“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提交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提交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

  规定审查合格”,是指建设单位提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三、规范施工许可证证书的发放管理。

  (一)统一证书编号。全省施工许可证应使用统一的编号。编号规则:编号由18位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黔建施通〔2007〕550号)编号规则中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由02调整为18,其它工程分类代码不变。

  (二)统一的施工许可证管理。施工许可证空白证统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印制和发放工作。省级对市(州)级(含省直管县、市)发放,市(州)级对县级发放。自2014年11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施工许可证及其申请表(附件2)。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了附件,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三)施工许可证统计和通报管理。严格按照《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5〕253号)要求,加强季度统计和通报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应将上一季度报表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及传真电话:0851-5360058。

  四、工作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通过多种形式对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大力宣传,引导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施工许可证改版的各项衔接准备,组织好本地区新版证书和申请表的印制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施工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中,严肃整治未批先建、无证施工等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8号令)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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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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