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PPP模式的大力推广和项目实施,PPP项目的顺利履约也成为一些人士担心和探讨的问题。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十八节中,对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作了说明,对通常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事由,列举了以下四种:
1、政府方违约事件——发生政府方违约事件,政府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的,项目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项目公司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政府方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3、政府方选择终止——政府方在项目期限内任意时间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期限,任何一方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一、PPP项目提前终止时的回购约定可能难以实际履行。
尽管PPP项目合同中根据不同的终止原因对回购价款数额及其支付通常已经做出了约定,但是由于PPP项目投资大,周期长,无论何种原因提前终止,回购价款均可能超出政府方的当时财政承受能力,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回购价款,形成新的违约和纠纷,并且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也将造成重大影响。
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将影响多个利益相关方。
由于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故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时不仅仅涉及到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还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同时,由于PPP项目均会涉及到融资问题,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也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如果项目存在基金或者资产证券化等情况还会涉及到投资人等更多的主体。
三、PPP项目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有以下理由:
1、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当项目提前终止时,如果政府全面履行回购义务,社会资本退出项目,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又变成了政府项目,不利于国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系列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2、PPP项目提前终止时,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由新的社会资本方与政府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并负责支付提前终止的回购价款、承继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对项目继续进行投资或建设或运营,有利于回购价款的实际支付,并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机构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也能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消除,更有利于国家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一系列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
3、为了避免PPP项目提前终止导致停止提供公共服务,在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期间,可以约定原社会资本方继续负责项目运营,若不能运营将构成进一步的违约,由政府临时接管项目。
4、PPP项目提前终止时,政府方必须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则事先限制了政府方主动收回项目的权利和动机,其实对于PPP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更有保障。当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而无人投标的情况下,政府方才能行使回购权,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四、PPP项目提前终止时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的适用情形:
1、对于PPP项目是否符合提前终止条件的争议,可按照PPP项目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在项目是否提前终止的争议未得到最终确认前,不应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
2、双方均认可PPP项目提前终止,或提前终止已经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得到最终确认,但双方对于回购价款的数额、支付期限存在争议的,则可以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
3、由于政府方违约、政府方提前终止、不可抗力原因导致PPP项目终止的,同样可适用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当然,在政府方违约、政府方提前终止的情形下,再次公开选择社会资本不应由PPP项目的实施机构组织,笔者建议可考虑规定由本级或者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示公允。
五、再次选择的社会资本方与原社会资本方的承接方式:
1、重新授予方式:终止原PPP项目合同,政府方收回特许经营权,并与新的社会资本方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授予特许经营权,合作期限建议原则上不突破原合作期限的剩余合作期限。此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将终止,对项目公司的融资合同等是否能够转移至新的项目公司还需要与金融机构共同探讨。
2、股权转让方式:新的社会资本方受让原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原有的PPP项目合同、融资合同等均继续有效和履行。在新老社会资本方共同配合的情况下,此种情况下似乎最为便捷。
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根据不同的终止原因、提前终止时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问题和利益比较复杂, PPP项目合同条款中对于提前终止的原因、价款计算、支付期限等虽然做出了相应的约定,但是一旦真的发生提前终止时,恐怕仍然不能有效解决顺利终止,笔者仅对此提出一些粗浅的思考,还有待PPP项目的政府方、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各参与方在PPP项目实践中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也期待PPP的相关法律法规、争议解决机制早日完善,更好的保障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出现争议能够有效解决,维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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