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江苏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南集团董事局主席陈锦石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快推进PPP立法,解决民营企业参与难问题和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称,民营企业是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战略的重要参与方,虽然党中央、国务院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PPP上位法缺失等因素导致项目落地率低落地速度慢等问题十分突出,是当前影响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的一大瓶颈。
目前,PPP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PPP专门立法,立法层级低,也未明确各部委颁发的PPP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规范如何衔接、协调,造成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择机用法的乱象。PPP立法缺失导致各地政府操作规范瑕疵进而影响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
此外,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力度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更看重央企、国企信用担保,对民营企业参与的PPP项目信贷支持落实不够。
对此,陈锦石提出了五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PPP法律体系,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实践中,PPP模式的运行非常复杂,PPP项目投资金额巨大,运营周期较长,同时在运营期间还存在政府换届现象,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面临的风险均较大。因此应制定统一的《PPP条例》,解决目前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之间的重叠和冲突,明确PPP项目全流程各个环节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明确和规范PPP项目融资渠道和条件,建立规范多元化的融资体制。针对目前民营资本普遍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法律文件要进一步在法律制度上探寻并规范多元化的融资体制。一是从立法上明确只要PPP项目符合流程规范,在有还款保障且不存在重大风险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机构就应建立公平公正的融资环境,承担起为PPP项目融资的职能,为PPP项目提供长期、大额、低息的资金,以此缓解社会资本方的融资压力。另外还应该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的融资体制,积极推动股权、信贷、发债等多途径的融资方式,规范不同融资方式的实施流程及担保机制,为实现多元化的融资模式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三、出台税收减免、无息贷款等财政优惠政策。大部分PPP项目的前期现金流压力较大。为了有效缓解项目企业的资金压力,需要政府在企业的贷款、税收、收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相关法律文件应对其作出明确的说明。
四、针对民营企业出台倾向性支持政策,弥补央企国企与民营企业竞争差距。中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而国企、央企是共有资本而非社会资本,身为社会资本的民企因为多方面原因积极性不高。因此地方政府应优先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给地方政府设定PPP项目民营占比指标,严禁地方政府故意设置条件让国企、央企中标,设定项目体量匹配原则,鼓励民营企业介入。
五、建立政府信用监督机制。解决地方政府在PPP项目运营过程中时常违约的问题,要在立法上规范地方政府的信用建设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行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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