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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冷的PPP到底是啥?

发布日期:2016-10-28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宋珍珍

[摘要]

  PPP为何物?

  《导则》明确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适用范围、实施方式、适用要求等,要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

  小编说:PPP是个洋气的英文名,全称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看似高冷,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已十分普遍。说白了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达到了兴建基础设施、增加居民福利的目的;社会资本获得了利润。

  举个简单的例子,北京的4号线地铁在修建时就尝试了一把PPP。政府公布项目,在社会上招投资建设的公司,建设完成后在一定年限内都可以由该投资建设的公司运营,盈利归公司所有。当时的一个重要投资方就是香港地铁。为了开展工作,公司在北京本地的地铁运营公司中招了许多人。原有的职工为了高收入就去了。但有一部分人又因为工作强度太大而离开。这一番折腾好似捅破了一层窗户纸,使地铁公司的管理效率大大提高。地铁4号线的成功也带动了此后北京地铁的大规模建设和运营。可见,PPP项目有时候并不能只看财务数据,它好似大盘子里的一颗棋子,要的是用这颗棋子实现战略目标,而非计较这颗棋子的得失。

  时至今天,大到水库、大桥的建设,小到公交站台、城市导向牌的运营,PPP模式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随处可见了。

  这是一个多方受益的模式。政府提升了清廉公正的形象,企业获得了强有力的政府背书。相比于传统的政府掏腰包让企业干活的建设模式,PPP模式中,政府和企业都是全程参与,双方合作时间更长、信息更对称。对于居民来说,不花纳税人一分钱,就让大家拥有一个干净齐整的市容市貌,何乐而不为呢?

  明确范围

  《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

  小编说:PPP模式可以更好地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中,这是因为这些项目中私营企业和民营资本也有利可图。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项目,原来大多数由国有企业建设,优先引入民间投资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调动市场积极性。

  此外,这些领域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像工厂里的产品生产,或是商品房建设,可以规模化操作。基础设施项目中,可能每个都须要结合当地情况,单独设计。运用PPP模式,政府将对项目中后期建设管理过程参与更深;企业将对项目前期科研、立项等阶段参与更深,设计建设的基础设施更符合市场需求。

  实施方式

  《导则》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

  小编说:BOT、BOOT、DBFOT、BOO、ROT,这些都是PPP的实现形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BOT就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时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将无偿移交给政府。简单说,就是企业出钱建设、运营收费以回收投资、期满移交政府的模式。

  BOOT和BOT模式类似,只是多了一个拥有的阶段,即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

  DBFOT模式中,企业则担负更多的程序,包括项目的前期设计和融资。

  BOO模式则不需要让企业再将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可以让企业一直运营。

  现有城市许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项目扩建、改建的任务也很重,政府投资压力很大。农村建设中也越来越强调基础设施建设。优先选择市场参与的模式,充分调动市场积极性,不失为一条良策。

  联审机制

  《导则》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

  小编说:此前,关于规定虽提出从市场准入、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运行安全、产品与服务质量、价格与收费、成本等方面对PPP项目进行监管,但是由于先天不足,又没有实施细则,监管形同虚设。

  新的《导则》中对于联审机制的确立,将从项目源头把控风险,有利于项目本身顺利进行。

  明确责任

  《导则》提出,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小编说:PPP项目历经时间长,参与方多,各方关系错综复杂,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PPP模式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辨识各种风险并合理分配给参与方共同分担。

  公司投了标,建了基础设施,却发现无利可图,反过头来找政府要钱的事情经常发生。公司须要为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不能因为是政府的项目,就强行要求其为自己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此次《导则》对于责任的明确划分将是对PPP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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