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末,财政部为了规范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的实际开展,制定了167号文,也就是《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指引对PPP项目准备阶段的两评中的VFM给出了官方的指导规范意见。那么,根据指引,物有所值究竟如何合规的进行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又有哪些重点需要关注呢?
指引共分为六章和两个附件,两个附件其一是物有所值评价的流程图,规定了物有所值评价需要进行的四个阶段:评价准备、定性评价、定量评价(可选)、信息管理;其二是物有所值定性部分的专家打分表,分别列示了定性部分的基本指标(6项)和补充指标(选填)并进行了权重的官方分配。下面就详细分析一下指引的重要规定以及为PPP实操释放的建议信号。
1. 第六条 应统筹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结论,做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物有所值评价结论分为“通过”和“未通过”。“通过”的项目,可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的项目,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评价,仍未通过的不宜采用 PPP 模式。
解读:
(1)明确“通过”物有所值评价为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前提条件。
(2)综合财金[2015]113号文的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方案和两评的顺序应当是: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若物有所值评价未通过,则需要调整实施方案,重新进行评价。
2.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资料主要包括:(初步)实施方案、项目产出说明、风险识别和分配情况、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解读:明确了物有所值评价所需要的资料,与财金[2015]113号文规定项目发起方应向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提交的资料基本相同。
3. 第九条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并明确定性评价程序、指标及其权重、评分标准等基本要求。
第十条 开展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时,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定量评价内容、测算指标和方法,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 PPP 模式的决策依据。
解读:财政部门(或PPP中心)需明确是否开展定量评价以及定量评价结论是否作为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有可能存在财务部门开展定量评价,但定量评价结论不作为是否采用PPP模式的决策依据的情况。
4. 第十一条 定性评价指标包括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比,定性评价基本指标由7项缩减到6项,但新版的6项目涵盖了原版7项的全部内容,并增加了可融资性作为1项基本评价指标,原绩效导向、鼓励创新、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潜力3项目评价指标合并为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1项指标。
5. 第十九条 补充评价指标主要是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未涵盖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项目规模大小、预期使用寿命长短、主要固定资产种类、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准确性、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等。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比,补充评价指标减少了法律和政策环境、资产利用及收益、融资可行性(调入基本指标)3项,增加了运营收入增长潜力、行业示范性2项。
6. 第二十二条 定性评价专家组包括财政、资产评估、会计、金融等经济方面专家,以及行业、工程技术、项目管理和法律方面专家等。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比,删除了专家小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二)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得到评分结果,形成专家组意见。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比,不需要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7. 第二十七条 PPP值可等同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和配套投入等各项财政支出责任的现值,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 号)及有关规定测算。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PPP值的定义并不矛盾,但计算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
8. 第三十一条 项目全部风险成本包括可转移给社会资本的风险承担成本和政府自留风险的承担成本,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 号)第二十一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政府自留风险承担成本等同于PPP值中的全生命周期风险承担支出责任,两者在PSC值与PPP值比较时可对等扣除。
解读:风险承担支出可以采用比例法、情景分析法及概率法进行测算。政府自留风险承担(PSC中)=政府风险承担(PPP中)=政府风险承担(财政承受论证中)。
9. 第三十二条 用于测算 PSC 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 PPP 值的折现率相同,参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第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测算。
解读:测算PSC值的折现率应与用于测算PPP值的折现率相同,即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合理确定。
10. 第三十三条 PPP值小于或等于PSC值的,认定为通过定量评价; PPP值大于PSC值的,认定为未通过定量评价。
解读:与原《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相比,当PPP值等于PSC值时,也认为通过物有所值定量评价。
11. 第三十六条 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解读:明确了物有所值评价报告需向社会公开,并明确主要公开渠道为PPP综合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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