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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2014-12-03来源:南昌日报编辑:钟晓颜

[摘要]

  随着南昌市“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大量工地开工建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占用土地、污染水体、影响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的现象增多,特别是建筑垃圾在排放、清运、消纳和管理中存在的无序和不规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解决排放监管乏力、运输市场无序、执法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记者昨日获悉,《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人大批准,将于明年2月1日正式实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有了“紧箍咒”。

  排放、消纳审批权下放至各区

  为体现南昌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执法权限下放的原则,《条例》将建筑垃圾排放和消纳的许可机关明确为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向施工场地外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当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运输单。

  此外,未经许可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车辆须安装行驶记录仪

  《条例》指出,运输单位应当组织运输车辆加装车牌号识别灯,并保持车牌号识别灯的照明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车牌号,字样应当端正、清晰。车牌号识别灯的样式和规格,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若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规定处罚。

  同时,运输单位应当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监督运输车辆的密闭使用和清洗,督促驾驶人规范使用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安全文明行驶。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的,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装修垃圾应袋装收集、定点投放

  《条例》明确,居(村)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否则,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条例》还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和环卫专业单位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在管理区域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组织集中清运。运输费用由建筑垃圾产生人承担。

  五类区域禁止消纳建筑垃圾

  《条例》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消纳建筑垃圾: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保护范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为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条例》要求,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运输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垃圾处置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为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条例》指出,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夜间巡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实现城市管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机构工作联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

  《条例》还要求,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施工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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