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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减负”效益最大化

发布日期:2015-05-08来源:本站编辑:宋珍珍

[摘要]

  宿迁市建筑业协会 余丽平

  目前,我国对建筑业流转环节的税收主要实行营业税,即对建筑业营业额全额按3%税率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对安装设备不计入营业额作了规定,对总包工程营业额可以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包清工”甲方提供材料的行为只征装饰劳务的营业税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也明确了,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营业税:是指以产品销售或劳务取得的营业额为对象的税种;

  2、城市建设维护税:是为加强城市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而开征的税,它以附加形式依附于营业税;

  3、教育费附加:是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税种。它以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基数。

  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标准计取。但从计税原理上,改变不了对建筑业流转环节货物和劳动重复征税的现状。这种税制安排,因货物流转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从而形成重复征税。因此,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促进建筑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此次税制改革将在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毛利润盈利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产生影响,而不同的成本结构与资产结构将决定影响方向与程度。

  一、新旧税收政策规定对比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税法规定,营业税税目中的建筑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

  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虽本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势在必行。

  3、新税收政策分析

  通过上面的新旧政策规定的分析,作为建筑行业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同时也是一个挑战。通过将建筑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的转型,使我们的增值税征收范围进一步的扩大,即表示未来企业外购不动产支出有望进入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而且可以消除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

  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管材、预制构件等基本都是从缴纳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取得,在其流转环节已经缴纳了增值税,由于建筑业缴纳的是营业税,购进的建筑材料及其他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还要按工程结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极易扭曲商品的市场价格。

  同时,建筑市场普遍存在专业分包现象,尤其在大型企业集团,由于各自成员企业规模相对较小,竞争力不强,大部分集团公司统一对外投标,中标后在成员企业内部进行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或再分包给其他分包商,环节非常复杂。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建筑工程总包方对分包工程代扣代缴税金的义务,总包方仅就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将分包份额全部剔除,造成重复交税。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总包方开出发票和收到分包发票的差额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在实际工作中,一是与建筑企业打交道的纳税人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原材料中存在部分低抵扣税率和问题发票,影响进项税额抵扣;二是由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商品、服务价格存在差异,供应商的选定也对税负产生较大的影响。营改增后,由于购买机械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方面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提高进项税额可抵项目比例,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事项

  1、合法取得和保存有用的抵扣凭证

  由于建筑企业本来是缴纳营业税的,不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问题,故对于能否取得合法的增值税票和抵扣税凭证往往不引起重视的,许多会计就不把此事放在心上,敷衍了事。但现在从方案规定来看,建筑企业即将纳入改革范围,所以能否从供应商处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应该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财务人员。即使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也要看能否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以免不能取得供应商的合法凭证,就可能导致税赋的增加。

  2、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原本是以提供建筑劳务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所以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他们来说不是考虑问题的重点,也不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考虑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目前建筑企业的普遍存在以下2种现象:

  一是为了降低原材料的成本,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求供应商降低价格,而供应商为了少开发票,少缴税。在这种“互惠互利”的前提下,供应商就不开发票,只开收据,以不含税价进行了结算。

  二是由于建筑企业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在选择供应商时也会考虑材料进价低廉的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因为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在建筑材料成本上比一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定的价格 “优势”。

  正是由于上述2种原因的存在,故建筑企业普遍不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但现在根据方案的有关规定,所以建筑企业应该重点考虑这个问题,否则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增加税负。

  3、结存的各类财产物资、建筑机械设备,都是在营业税税制下采购形成的,价税合一构成了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财产物资的实际成本,大批量的财产物资要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作用,产生效益,它们所创造的收入将要作为计征增值税销项税的基数,而若不考虑其对应的进项税金给予抵扣,一是从税收制度上看不合理,二是企业也消化不了。

  4、强化合同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的约定。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采用的是购进扣税法,因此应结合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加强发票管理。首先分包方、材料供应商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在签订分包合同要充分考虑,如果对方需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抵扣的税率就会不同。实际业务中,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多,那么在合同中应对增值税发票方面要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其次各相关方提供专用发票的时间点上也必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时,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约定的违约责任也必须在合同中列明。

  5、财务人员要进一步强化对相关税法的学习、理解和把握。增值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比营业税要复杂得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票据查验、纳税申报、进项税抵扣明细审批都非常严格。为了适应对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的管理,财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必须强化对增值税政策的学习、理解,建筑业企业要从早重视对财务人员特别是办税人员的业务培训。

  6、企业要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做好税收筹划,防范和化解涉税风险。一是调整、完善企业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办法和管理制度。对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强化核算,对应分别核算的必须从源头抓起分开核算,否则,企业将承担不分别核算适用高税率的涉税风险。二是未雨绸缪,从早抓好税收筹划。改革后,外购货物或服务一般都要求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小规模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应必须考虑它的价格优惠是否能达到进项税扣除的额度,要有计划地选择有信誉的供应商。

  7、积极发挥建筑业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学会的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要积极向上级决策部门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向财税部门争取过渡期更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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