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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

发布日期:2016-05-12来源:纳税服务网编辑:刘梦怡

[摘要]

  问: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问: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其中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问: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答: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问: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解释:在评价年度1月2日后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评价。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2015年10月1日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解释: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解释:具体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解释:尚未办结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解释:尚未结案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问: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

  答: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这部分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 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20个二级指标,95 个三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只记录不参与评价,而外部评价信息当前主要有银行、工商和海关等部门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问:纳税信用评价有哪些方式?

  答:纳税信用评价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设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出纳税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进而确定纳税信用级别。

  直接判D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扣分分值如何设计?

  答:扣分分值设计主要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四类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问: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问:出现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问: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问: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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