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同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纳税人发生自建自用行为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将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即在销售环节征收销售不动产和自建应税行为营业税。
2014年12月5日-6日,由《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联合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举办的“施工企业‘营改增’应对策略与实务操作研讨会”在浙江杭州顺利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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