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纠正对PPP模式的思想认识偏差,防止PPP泛化滥用甚至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推动PPP规范发展,大理州开列了六条PPP负面清单,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运用PPP模式:一是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二是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三是仅涉及工程建设,无实际运营内容的;四是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实施的;五是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已达10%红线的;六是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同时,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大理州还提出了七个“严禁”的要求:一是严禁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二是严禁以各种框架、合作协议指定潜在社会资本;三是严禁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四是严禁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五是严禁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六是严禁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七是严禁政府方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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