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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20条措施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发布日期:2018-03-0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实施意见,以20项具体措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力破解民间投资项目瓶颈制约,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这20条措施包括:

   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行政许可证。大力开展全省压减许可证专项行动,再压减50%的工业产品行政许可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模式。进一步减少证照种类,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能取消的许可类证坚决取消,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

   不得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各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附加条件,不得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大力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

   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探索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制度。实现与企业经营、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服务事项平台网上办理,建成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府服务平台。优化审批流程,建立项目报建审批调度机制。

   加大民企融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范围。扩大长期贷款授信规模,切实减少抽贷、断贷。加大上市培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引导农民、农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参与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达不到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的,市域内可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的耕地质量予以补足。

   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实施差别化环境管理,对履行正常审批程序处于开工建设期的重点项目、无污染或污染排放达标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严格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或特排限值的环保“领跑者”企业四类符合规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

   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取消不合理中介服务,降低收费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降低用能用地物流融资成本,深化输配电价格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除房地产用地外,符合国家要求的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园区)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积极引导无特殊工艺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孵化器房的方式进行生产研发。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可获100万元奖励。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性后补助方式,资助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省内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进行绩效评价,择优给予奖励支持;对成效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引导民间资本培育发展新产业。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多元化农业投资,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推动民间资本与农户建立股份合作等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对带动农户较多的市场主体加大支持力度。加大对特色农业产业(产品)保险的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市、县为农业企业提供保证信用保险补贴,对市、县上年度财政实际补偿金额的30%给予奖补。

   鼓励民营企业运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

   设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让民营企业充分体会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设立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建立政府失信记录,强化政府履约践诺责任。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并严格兑现,不得违法违规承诺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开展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造成政府严重失信违约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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