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近日发布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915号(经济发展类144号)提案(《关于建立PPP退出机制的提案》)的答复,答复原文如下:
《关于建立PPP退出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基础设施目通常投资周期长,业绩见效慢,运营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影响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建立PPP退出机制,有利于加快社会投资者的资金回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针对所提建议,我会和其他部委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进行股权融资
一是我会一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上市,相关企业经过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我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审核。近年来,我会修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规章,不断完善各项规定,优化发行条件,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覆盖面。
二是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PPP项目公司在新三板通过挂牌和公开转让股份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三是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PPP项目。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投向涉及PPP的项目,优先股的交易转让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企业发行债券融资
2017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支持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所募集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我会一直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进行融资。
三、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丰富PPP项目退出渠道
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产、打通资本进出渠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项目与资本市场对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并可借助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监督和价值发现功能,倒逼PPP项目规范实施。
2016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推动PPP项目与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相结合,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丰富PPP项目投资退出渠道。
我会和相关部委一直高度重视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丰富PPP项目的退出渠道。2016年12月底,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6月,我会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了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条件、持续运营管理、绿色通道、信息披露、持续监管和风险处置机制等内容。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向我会推荐17个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其中4单项目已落地,其余项目还在推进过程中。
下一步,我会将与相关单位紧密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设计,构建资本市场服务PPP企业融资发展的长效机制,更好地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建设,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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