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规范管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精神,纠正部分项目在PPP模式实施中的不规范运作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PPP开展中的各项工作,推动我省PPP事业行稳致远,现结合我省PPP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分类管理、规范运作。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库和项目管理库,进行分类管理、分级实施,确保项目稳步推进、规范运作。
(二)集中核查、限期整改。对已入库项目进行集中核查,对不规范项目实行限期整改,确保入库项目合规合法、操作规范、信息完整。
(三)强化评审、严格入库。强化评审流程,严格把关入库环节,提升项目审核入库通过率,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二、内容要求
(一)严格PPP项目入库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首次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PPP项目入库除需具备相关文件规定条件后,还应着重关注以下条件方可入库:
1.项目属于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公共服务领域;
2.贯彻全生命周期实施理念,既建设,也运营;
3.前期工作到位,按规定履行完可研、立项、土地、环评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4.存量项目应出具相关部门的审批、评估及权属转让、变更等手续;
5.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并获得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验证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完成论证并获得本级政府批复;
6.风险分配合理,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公开;
7.项目所在本级政府或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具《规范实施承诺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1.未依照法定程序剥离政府债务和融资功能的本级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2.合作期限超出10—30年期间的;
3.采用BT模式,或者是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
4.未建立合规按效付费机制的。
其中,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者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小于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5.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二)按要求对已入库项目限期进行清理和整改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对照通知要求,对已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发布,或已通过省财政厅审核但未对外发布的项目进行摸底自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完善整改:
1.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或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情形的项目。
2.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的。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立项等相关项目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产权)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3.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的。
包括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2015年4月7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及2015年12月18日前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除外);或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5.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的。
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未按承诺及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6.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
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兜底项目投资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或相关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7.未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
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需做出完善清理整顿的情形。
三、具体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核查、整改已入库项目(2018年1月1日-2月底)
自查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10日):各市、县(区)财政局应根据该地区现有项目清单,对照上述8种情形,逐一开展自查,对属于上述8种情形的项目,要列出不规范项目清单,报备省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本地区不规范项目的自查工作。
整改阶段(2018年1月10日-2月10日):各市、县(区)财政局要对不规范项目进行整改,完善相关信息资料,自查合格后,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交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审核。
评审阶段(2018年2月10日-2月底):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组织专家对各市新申报和整改后重新提交的项目进行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后再次提交财政部。
(二)对集中清理情况进行总结(2018年2月底-3月10日)
各市要汇总各县区集中清理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在3月10日前将书面的总结报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四、组织实施
(一)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组、落实责任主体。
省财政厅将成立以武志远副厅长为组长的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各市、县财政部门(或PPP中心)作为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也应成立相应的清理专项工作组,派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做好集中清理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
各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辖内区、县财政部门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集中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及时间进度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集中清理整改工作。
山西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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