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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推三类能源PPP项目 吸引社会资本投资

发布日期:2016-04-19来源:网络来源编辑:靳明伟

[摘要]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在能源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 “能源行业的很多项目具备体量大、公用性的特征,相对适合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的模式,”航禹太阳能执行董事丁文磊分析到,“《通知》的出台是国家能源局落实国务院大力推进PPP精神的体现。”

   国家电投中央研究院战略经济研究所高级主管李端开分析,分布式能源、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配电网、智能电网等具有综合智慧能源属性,在PPP模式下将更好地发挥其靠近负荷中心、调节灵活、损耗小等优势,是能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向。

   为此,国家能源局提出,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能源领域PPP项目土地使用、税收优惠、价格调整、信贷扶持等机制。

   能源PPP主要包含三类项目

   《通知》明确提出,能源领域推广PPP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三类项目。

   首先是电力及新能源类项目,包括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资产界面清晰的输电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布式能源发电项目、微电网建设改造、智能电网项目、储能项目、光伏扶贫项目、水电站项目、热电联产、电能替代项目、核电设备研制与服务领域等。

   其中,供电/城市配电网建设类改造PPP项目尤为值得关注。根据《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提出,“十三五”期间配电网建设改造投资不低于2万亿元。

   《行动计划》提出,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调动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建设的积极性。研究出台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经营配电网基础设施的具体措施。

   根据《通知》,第二类能源PPP项目是石油和天然气类项目,主要包括油气管网主干/支线、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石油和天然气储备设施等。

   第三类能源PPP项目是煤炭类项目,主要包括煤层气输气管网、压缩/液化站、储气库、瓦斯发电等。

   “未来新建能源项目是否以PPP的方式建设,主要是看项目本身的属性,如果市场化程度高,或者未来将要实现高度市场化的领域的项目,就不宜使用PPP模式。”相关人士如实说道。

    例如光伏扶贫虽然依赖补贴,但是安装、开发的决策主要是在居民和企业,而且企业间存在良性竞争,这时候PPP作用有限,而垃圾发电、可再生能源微网、充电桩这种具有垄断属性、高度依赖补贴,企业需要被监管,短期收益无法保障的领域,选择PPP是比较好的模式。

   国家能源局要求,各地应积极从符合能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筛选适合PPP模式的潜在项目,纳入国家发改委全国PPP项目库,并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做好对接。

   配套政策有待细化

   为了推动能源PPP项目落地,《通知》提出了四项配套政策。

   首先,国家能源局提出在能源PPP项目审批方面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审批事项的,应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加快开通项目审批网上平台,公开项目全流程审批信息,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其次,推进能源价格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到2017年,基本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尽快全面理顺天然气价格,加快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为社会资本投资能源领域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探索创新财政补贴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及分布式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及供热、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光伏扶贫、页岩气开发、煤层气抽采利用等PPP项目,符合财政投资补贴条件的,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机制创新和政策创新,鼓励财政补贴向上述PPP项目倾斜。

   同时,根据《通知》,国家能源局提出,各地应积极主动帮助项目承担单位与各级PPP融资支持基金进行对接,提高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加大对能源领域PPP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储能应用分会秘书长刘勇表示,由于其他行业的PPP推行得并不是特别顺利,因此,《通知》中的这些导向性配套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才有可能推动能源PPP项目的实施。

   此外,为了推动PPP改革的顺利进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列为需要抓紧的工作,发改委和财政部正在联合起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暂行条例》,该立法先后于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的年度立法计划。

   “在今年该条例仍只是国务院的诸多年度预备项目之一,”一位地方发改委官员强调,“立法需要加快,才能为PPP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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