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省级特色小镇(不含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特色小镇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制度;组织特色小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省财政给予每年200万元奖补,总额600万元。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省发改委牵头,结合上年度特色小镇运营情况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省财政厅依据省发改委考核结果及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统筹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
第七条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日常监管,并结合小镇年度考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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