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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任务重:房地产金融等2/3行业未完成

发布日期:2015-06-04来源:经济参考报编辑:张兰

[摘要]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目前,“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含铁路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服务业和电信业。按照《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要求,2015年要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领域。

  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艰巨

  从收入规模看,已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只占营业税收入的1/3左右,今年要实现全覆盖意味着要将占营业税收入2/3的行业全部改征增值税。而更为重要的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具有不同的行业特征,不仅税制设计比较复杂,而且还与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衔接、增值税的“彻底转型”、下一步增值税制的优化、税制结构调整以及当前的财政收支形势和财政政策等各种中长期和短期因素相联系。

  因此,2015年“营改增”的扩围方案应在增值税制的优化和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的行业特征和税制结构调整的要求,处理好减税力度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的关系,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实现“稳增长”和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双重目标。

  不同行业应采取不同方案

  要在2015年实现“营改增”全覆盖,不仅要根据行业性质制定符合增值税运行要求的改革方案,为下一步增值税制的优化,如简并税率等有利于发挥增值税 “中性”优势的改革奠定基础,同时还要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进程,将通过“营改增”改革降低间接税负与提高直接税比重的进程相衔接,稳步实现税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而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的压力下,“营改增”改革方案还要处理好财政的承受能力和通过加大减税力度发挥“稳增长”作用的关系。

  就生活性服务业而言,主要包括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理发、家政服务以及娱乐业等。上述行业大多处于终端消费环节,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而且劳动密集型行业比较集中,经营规模相对较小,大量企业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对这部分企业可以按3%的税率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纳入“营改增”范围。对于现行适用10%和20%高税率的娱乐业,可以考虑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将其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设置高档服务税目并适当提高税负以起到调节高消费的目的。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方案不仅要解决居住用房和商用房产及房产性质转换征收增值税的难题,其最核心的问题是下游企业新建或购置不动产的抵扣问题。如果在“营改增”后允许不动产抵扣则可以同时实现增值税转型为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

  在经济增速下行的背景下,针对不动产投资的减税措施无疑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对于“稳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经济增速的下行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幅趋缓,如此大规模的减税也要充分考虑财政的承受能力。要兼顾减税作为稳增长措施发挥的作用和财政承受能力,一个可以选择的方案是允许不动产投资在一定期限内,如5年或10年内分期抵扣。

  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世界性的难题,不同国家均根据本国国情选择不同的征收方式。按照增值税的原理,金融业应对金融服务,如保管箱、金融鉴证服务、投资咨询服务等征收增值税,对资产配置类的基本业务,如信贷、投资等实行免税。但我国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尚为完全到位,国有银行为主的市场结构使得金融业具有较高的盈利水平和税负承担能力。2013年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下的税收收入为3164.15亿元,占营业税收入的18.36%;其中银行业缴纳的营业税为 2509.25亿元,占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收入的79.30%。在这种情况下对信贷、投资等基本业务实行免税会形成较大规模的减收,不具备可行性。

  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增值税制优化、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和征管成本等因素,当前金融业“营改增”要在保持原税负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对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征收机制,对于金融中介业务和间接收费业务采用简易征收方式或允许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后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从长期看,在金融市场化改革完成后,如果采用以欧盟为代表的基本免税法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税制,可以对现行的印花税进行改革,取消印花税的同时设立金融交易税,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金融交易税的一个税目并将其扩大至其他类型的金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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