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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十年政府融资工作者观《政府购买服务》有感

发布日期:2018-07-02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近日,财政部在官网公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无意外,《办法》将在不久后下发。这也是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文后,财政部的又一力作。俗话讲“十年磨一剑”,财政部没用十年,只用了4年的时间,就重新磨了“政府购买服务”这把宝剑。 笔者从事政府融资工作将近十年,见证了政府融资平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发展迅速到回归理性,这样的大起大落,让笔者对政府融资工作有了一些个人观点。

   据笔者以小人之心揣测,财政部本没准备磨这把剑,最起码没准备在这几年磨,但怎奈何这把剑已经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给先用上了,甚至有玩坏的风险。所以,作为宝剑的持有人,不能眼见着自己握在手里的剑被别人挥舞,以至于自己像个木偶,这简直是“事可忍,孰不可忍”(叔可忍,央妈以及银保监姨也不能忍)。

   为什么这么说呢?听我细细道来。

   在2016年,正是国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大监管力度的时候,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个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财政部《关于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函》(财预函〔2016〕123号)等规范性文件,其中尤以“88号”文措词严厉,包括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终身追责、所在地区实施财政重整计划等措施,这让各级主要领导对新增政府债务的严重后果不得不重新评估。

   “不违规新增政府债务”已经由经济问题上升到政治问题的高度上。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既要保证不新增政府债务这一政治原则,同时又要保持所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这一刚性要求,一时间不知让多少领导新添白发。

   正所谓“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作为奋斗在政府融资工作一线的民工们,大家群策群力、集思广义,他们不断的与包括银行在内的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类的专业人士们在一起,开会研究(不是小黑屋哦),走访调研(向发达地区学习),翻阅政策(感谢互联网),终于让他们发现了一条在当时看来不违法违规的一条偏门(因为正门都被堵死了,不扒窗户就不错啦),那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其中的重点突破口就是“城镇化”。对于南方,笔者不了解。就北方来讲,玩得比较活的县区就将“城镇化”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银行申请了固定资产贷款,建设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村屯改造等一系列眼花缭乱的项目,“城镇化项目”因为拟建项目多,资金需求也大,一般一个项目的总投资超过七亿元;至于资金需求不是很大的,比如说修条路,搭个桥,就玩个简单的:将某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内容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给政府融资平台,然后由政府融资平台根据其与政府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以获得信贷支持。

   就在大家低头研究各种文件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大偏门---财政部国土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提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众所周知,土储储贷款在2013年后就基本被叫停了。“4号文”的发现,对于从事政府融资工作的人们来说,无异于“久旱逢甘露、他乡遇故知”的大喜之事。但就当大家准备磨刀霍霍向土储项目时,财政部发了一个大招----财政部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文件要求“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这就是著名的“87号文”。

   虽然在2018年1月,国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文件中有“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或项目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条款,但真正敢落实的,恐怕还是为数不多的。

   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财政部已经将“政府购买服务”这把剑从融资平台手里夺了回来,放在了属于它的剑鞘里。而政府融资平台的整改工作,却远没有结束。祝我和我的同行们在2018年一切顺利,大家一起努力加油!

  作者:赵福刚沈阳市沈北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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