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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央企PPP设限背后:PPP已局部变成投资刺激模式

发布日期:2017-12-07来源:网络来源编辑:张继蕊

[摘要]

   “实际上,PPP模式已经局部变成投资刺激模式,速度与规模的阴影频现,与十九大强调的发展思路也相背离。”中企之声研究院院长李锦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称。

  前一阶段,李锦在部分央企调研时发现,即使在一些不属于公共服务的领域,这些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责任,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也采用PPP模式。PPP项目投资金额大、回报期长,甚至部分项目操作不规范,加大了央企财务风险。

   国资委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对央企PPP业务规模从严设定上限,以防止杠杆率过高,并明确提出对PPP业务重大决策实施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日前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强化集团管控、严格准入条件、严格规模控制、优化合作安排、规范会计核算、严肃责任追究等六方面来防范央企参与PPP的经营风险。

   在李锦看来,控制杠杆率、防止高债务,是此次《通知》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不能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李锦强调。

   《通知》提出,要求央企高度关注PPP业务对企业财务结构平衡的影响,量力而行,并对PPP业务实行总量管控。《通知》明确提出,纳入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集团,累计对PPP项目的净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上一年度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不得因开展PPP业务推高资产负债率。此外,还将加强集团内部的风险隔离,即资产负债率高于85%或近两年连续亏损的子企业不得单独投资PPP项目。严禁非投资金融类子公司参与仅为项目提供融资、不参与建设或运营的项目。

   李锦认为,目前国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就是去杠杆,而去杠杆成效远不如去产能明显,压力很大。国资委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做法,是正确的。

   《通知》还明确了其他风险红线。根据《通知》的要求,央企要严格遵守国家重大项目资本金制度,合理控制杠杆比例,做好拟开展PPP项目的自有资金安排,落实项目股权投资资金,不得通过引入“名股实债”类股权资金或购买劣后级份额等方式承担过多风险。债权资金安排方面则要在争取各类金融机构长期低成本资金支持的同时,匹配好债务融资与项目生命周期。此外,《通知》对央企PPP项目运营安排、退出机制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据悉,国资委已经探索建立了中央企业的债务风险管控机制,实行“五控制”,即控行业标准、控财务杠杆、控投资规模、控风险业务、控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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