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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解决项目合同索赔

发布日期:2015-07-20来源: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编辑:流水

[摘要]

  项目合同概况

  汗华水电站工程项目包括两个合同标段,分别为土建及水工金属结构标段,机电设备供货和安装标段。其中,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土建及水工金属结构标段(以下简称“本合同标段”)。本合同标段采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第四版1992修订版合同条款,为承包商进行土建施工设计、土建工程施工单价与水工金属结构设计、供货和安装总价的混合合同模式。  

  本合同标段于2003年5月30日签订合同,签约合同金额3065万美元。签约时的合同工期为48个月,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详设及其批复阶段,时间为7个月;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工期为41个月。

  2004年12月7日业主与汗华项目部签订了1#补充协议,此协议包括了合同外新增的四条进场道路的详设和施工,增加合同金额400万美元,项目工期从48个月调整为52个月。

  主要合同索赔事件

  因工程师延迟颁发施工开工令362天,承包商提出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依照合同文件规定,业主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开工日期之前完成所有场地的征地和所有进场道路的修建、并在下发施工开工令之前移交给本合同的承包商。工程师于2003年6月16日签发了设计开工令,7个月之后的2004年1月16日应该为工程师签发施工令的正常日期。但是,由于业主没有完成四条进场道路的施工,所以主体工程不具备施工开工条件,故而工程师迟迟不签发施工开工令。

  根据合同文件有关施工计划和施工动员内容的具体规定:承包商在收到施工开工令后一个月内完成动员并启动主体工程施工。为了规避因施工动员不及时造成主体工程延误,在工程师发布设计开工令后,承包商按照正常的应发施工令的目标日期(2004年1月16日)开始了一系列的从中国动员人力资源、设备材料、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工作。因开工令延发近一年,直接造成承包商进场的大量人员和设备处于闲置状态,并为此发生额外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

  承包商工期和费用索赔合同依据:红皮书(1987年第四版1992修订版)通用合同条件中的第42.1款占有现场和通道,第42.2款未能给与占有权和第44.1款竣工时间的延长。

  业主立场:对于工期延长362天,业主无异议,但对承包商的费用索赔要求,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差距甚大。业主认为,工程师没有发布施工开工令,承包商在该开工令之前自行组织资源进场,是承包商的自发行为,业主不应支付在此期间已进场的人员费用、设备闲置费以及相应的间接费用。

  承包商立场:工程师已发布设计开工令,合同中有明确的工期要求和施工起始时间,承包商资源应在合同规定的施工开工日期之前到位,由于施工设备有一定的采购周期,承包商人员也需要一定的动员期,承包商不可能在工程师发布施工开工令后才采购设备和动员人员。如果工程师明知施工开工令将会长时间延误,就不应发布设计开工令,或在发布设计开工令时告知承包商。工程师迟迟不发布施工开工令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业主不能按时提供进场道路所致,而业主/工程师又没有及时告知,故承包商有权获得索赔费用。

  因业主未能提供当地供电两个接线点,迫使承包商采用柴油机发电,故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业主立场:在合同条款中业主没有明确承诺提供系统电,而承包商事实上配置了较为充足的柴油发电机,应该已经能够满足施工供电的要求。

  承包商立场:在合同文件中业主已经明确说明能够提供3MW的系统电,特别是在标前澄清答疑中已经非常明确,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和施工组织也是按此准备的。承包商配置了数量较为充足的柴油发电机组,主要是为了防止系统电停电或供电质量不佳时临时采用自发电,系统电成本较低,承包商主要依靠系统电。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增加柴油发电机数量的一次性投入费用以及柴油发电机发电的运行费用;另一方面是业主迟迟未能提供供电接线点,耽误了承包商及时添加柴油发电机数量、增加自发电能力,由此引起工期延误,同时新增柴油发电机采购需要时间,故应该给予工期延长。

  对于费用索赔,经反复磋商,业主/工程师同意由于承包商为满足施工供电需求额外增加的柴油发电机以及自发电与系统电的差价给予承包商补偿。

  对于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和相应的延期费用索赔,业主/工程师认为,承包商在现场实际配备了数量较为充足的备用电源,只需少量增加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及其配电系统即可满足施工供电需求,故对于工期延长不予认可。

  承包商认为其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仅仅是备用电源,原配置的柴油发电机数量供电能力不足,已经耽误了一定的工期,而新采购相关发电设备另外需要一定的供货周期,为此,提出180天的工期延长和相关延期费用索赔。

  因大地震造成工程延误,承包商申请工期延长。除工程本身、承包商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等直接影响外,大地震对承包商的间接影响也不容忽视,由于地震所影响的地域范围非常广大,自大地震发生之日起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当地劳工纷纷返家,造成承包商设备大量闲置,工地现场来不及收拾和整理,劳动力资源相当匮乏,短期内难以招聘到合适的劳工;为此,承包商根据劳工返回情况、工程受到的影响程度和所需要的复原时间,向业主提交了工期延长180天的申请。

  业主/工程师认为:7.6级地震属于不可抗力,地震风险是包括在保险范围内的,承包商的直接损失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工期可予以适当延长,但不认可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天数。

  承包商认为:对于费用理赔,承包商不持异议,但是由于大地震造成的对工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是现实存在的,故承包商提出的工期延长天数是合理的,包括重新招募和培训当地劳务,现场恢复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等。

  因斯瓦特地区军事行动导致工程暂停和工程延误,承包商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由于军事行动导致工程暂停和工程延误,该事件属于业主的风险,根据合同条款,承包商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并获得相应的费用补偿。为此,承包商根据自2007年11月7日工程暂停,至2008年4 月30日工程所在区域安全局势恢复正常,对于工程复工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直接停工时间176天,重新动员和现场恢复3个月,申请要求工期延长268天。同时,承包商由于本事件发生了额外的费用支出,提出了相应的费用索赔。

  承包商与业主的主要争议点为,其一,业主/工程师认为其在工程所在国提供了安置营地,承包商不应安排人员回国导致重新动员;承包商则认为业主提供的临时安置营地不能满足承包商员工的基本生活要求,引起承包商员工强烈不满,而且战事持续时间和潜在的安全恢复期不确定,故承包商有权安排其员工回国。其二,业主认为当年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战事已结束,安全局势已得到控制,承包商应在12月20日前恢复施工。然而据承包商当地留守员工反映,虽然在12月10日SAWT清剿塔利班大规模冲突虽已结束,政府军已将反叛武装从工程区域赶走,但工程附近小规模冲突和冷枪冷炮时有发生,不能说明战事已经结束,承包商要求必须在战事完全停止并经承包商聘请的安全顾问检查确认工程区域安全局势已经完全平稳、业主确保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能恢复施工。至2008年4月30日,承包商方面检查认为战事已完全停止、工程区域安全局势良好,业主的安全措施也有保障,确认可以启动动员进场恢复施工。为此,双方对工期延长期有很大争议。

  因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导致工程延误,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间接引起的工期延误应给予承包商工期延长。

  由于暴雨和洪水导致道路损毁,工地现场与外界的交通中断,厂房到坝区的道路直到2010年9月30日才具备小型车辆通车条件,大型车辆通车条件直到2010年10月30日才具备,承包商为此向业主提出工期延长95天。

  业主/工程师认为:本次特大洪水属于不可抗力,承包商的直接损失由保险公司理赔,工期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认可承包商提出的延长天数。

  合同索赔的一揽子解决方案

  承包商针对以上合同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揽子解决方案,合同双方断断续续经过长达两年的合同谈判,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2#补充协议。

  合同双方同意的一揽子总的合同延长工期为1075天,同意的一揽子索赔金额为1789万美元。该一揽子解决协议涵盖了以上索赔事项及承包商的其他索赔事项,如开关站挡墙设计变更、明戈拉路设计变更、工程师设计批复延误引起的工期延长等。

  由于承包商坚持不懈的努力和灵活的处理方式,不仅获得了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同时避免了可能巨额的工期罚款。

  汗华项目合同问题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有效解决了合同双方久拖不决的合同争议,但笔者认为,合同问题的解决,应该讲究时效性,不宜到了项目的最后关头才来一揽子解决,而是应该在合同事件发生时及时提出、及时解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适时成立DAB,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要敢于仲裁,由于本项目始终没有成立DAB,在一揽子解决合同问题谈判过程中,业主提出要走国际仲裁程序,颇有威胁的含义,承包商积极应对,沉着应战,也做好了仲裁的准备。要敢于应战,双方做出理性评估,选择最合理、代价最小的方式解决问题。

  作者: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瑞俊 陈林枫 段建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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