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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建厅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27来源:浙江省住建厅编辑:沈艳

[摘要]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两房并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两房并轨重要意义

  实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是中央确定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之一。两房并轨运行,有利于统筹住房保障资源,有效提高配置效率;有利于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梯度保障;有利于更好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实际住房需求,加快实现住房保障目标;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改善城镇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推动,确保2014年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统筹建设筹集

  (一)整合存量房源。已经分配或已经建成尚未分配的廉租住房房源一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管理。同时,各地要将“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统一实施。

  (二)科学制定计划。各地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房源建设筹集计划。要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鼓励市场房源充足、房价相对稳定的市县,积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行货币化保障。

  (三)严格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职工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已装修的廉租住房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装修标准可不做调整。

  三、统筹分配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含租金减免)和租赁补贴(用于到市场承租住房)。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合理调整确定准入标准、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完善申请审核。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实行统一受理。要健全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制度和授权审核制度。要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实施收入财产状况审核,由建设(房管)部门负责牵头实施住房状况审核。要加强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

  (三)实行梯度保障。各地要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类别、申请时间顺序以及房源等情况,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机制。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轮候办法和期限,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首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其中,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

  四、统筹运营管理

  (一)加强配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可根据房源情况和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等分级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差别化租金。其中,对已入住的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标准执行。对新入住的与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相当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设定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也可以采取“租补分离”(租金收取和补贴发放分离)方式实施租金管理,即先由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租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再根据保障群体类型及其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租金补贴。实行“租补分离”制度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确定。但是,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采用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二)加强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社会力量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加强退出管理。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民政部门、建设(房管)部门应分别对其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根据核查结果,对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但应调整租金标准或停止租金减免;对享受租赁补贴到市场承租住房的,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对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其他对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统筹政策支持

  (一)统筹资金使用。原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不变,筹集的资金调整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在建的廉租住房)建设(含购改租)和租赁补贴。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并优先用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落实税费减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建设和运营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规费和税收减免政策。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市场房源,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免收房屋租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规范租金管理。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租金补贴、物业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等。

  六、加强组织推动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两房并轨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9月底前制定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工作举措、职责分工、实施进度等。同时,抓紧对现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加强信息公开。各地要切实做好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制度政策、申请审核、房源供应、租金调整及补贴发放等相关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健全机构队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完善住房保障和居民收入财产审核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为全面实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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