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建设市场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对某一工程进行投标,越来越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虽然实践中联合体投标的应用已非常广泛,但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理论研究尚不多见,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须解决的问题。
联合体的管理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管理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概念及主体。所谓工程建设联合体,顾名思义,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联合,共同完成一项工程建设任务。所谓“联”就是组织、协同,所谓“合”就联手、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建设和公共采购效益,预防惩治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工程建设联合体的主体地位是受法律法规保护和承认的,与投标人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宗旨是保市场、保信誉、促发展。主办单位是联合体的灵魂,承担着更多的责任,项目的开户、当地注册、对业主的各项承诺(如保函等)都是主办单位来做的,主办单位要管好项目靠的就是各项合同管理,《联合体施工协议》是合同管理的基础,主办方要利用资金监管、进度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材料设备监管,达到联合体各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工程建设联合体应当选择联合体一方为主体单位(或牵头单位)。在通常情况下,主体单位可能享有以下几种权利:一是主要的组织与管理权。此种权利的行使可能通过几种方式,如主体单位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其他各方直接行使组织与管理权,或者通过成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而行使。二是沟通与协调权。既包括与招标人的沟通与协调,也包括与联合体内部各方的沟通与协调。三是收益权。这是指主体单位因其承担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等工作而较其他各方有更多的支出和成本而应得到的相应收益。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对应,主体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承担投标联合体内部的组织管理工作和沟通协调工作的义务;负担管理工作中的开支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就招标的工程项目对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有条件性。《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法律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了明确有要求,有兴趣的法人或他组织根据自身具备的资格、实力、专长,依据优势互补的原则,成立投标联合体,争取投标成功。
二是组成的自主性。联合体应根据自主的原则组成, 其行为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法律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
三是组织的临时性。工程建设联合体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后,如果联合体未中标,则联合体即解散;如果联合体中标,则联合体依照联合体协议确定的各方在招标项目中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在完成招标项目并经有关方面验收后解散,所以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工程建设联合体主体单位及成员方的权利、义务。无论是联合体的主体单位,还是其他各方都应当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分工。各方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过程中均应享有的权利包括:项目监督权、知情权、有关招标项目的信息共享权、收益权、项目分工中的协调权、损失追偿权、参与项目管理权等等。各方应承担的义务有:按期合格地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并交付相应成果的义务、及时向主体单位及其他各方通报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进展和实施情况并送达必要的文书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投标联合体各方顺利完成所承担的项目任务的义务、服从主体单位或组织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合理调配的义务、保密义务等。
工程建设联合体各方的内部关系和责任。工程建设联合体中标后,联合各方共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招标人有权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以其内部联合体协议的约定来对抗招标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合伙性决定了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就招标项目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联合体各方增强责任感,既要依据联合体内部协议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又要互相监督协调,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合格。对于招标人而言,一旦招标的工程项目出现应由联合体承担责任问题,可以选择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或多方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 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为依据,按照协议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是在中标之前,联合体各成员间有一个标前的协议,这个协议主要是意向性的,充分体现出原则性就可以了。中标以后,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立即制订详细的联合体协议书,要比标前的协议详细得多,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一并写明。联合体内部事务均依据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加以解决,如果联合体一方对从招标人处取得的利益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得的利益,则该方有义务向联合体他方返还;如果联合体一方对招标人履行的义务超过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他方应负的义务,则该方有权向联合体他方追偿。此时,外部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内部按份债权债务关系随之产生。
联合体各方是在互助、互利的基础上组建的,为了避免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的条款对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及矛盾,而影响联合体各方面的合作关系,故联合体应根据招标人在建设、施工、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投标前《联合体协议书》及中标后《联合体施工合同》。
联合体的合同管理
明确了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概念、主体及权利义务关系之后,不难看出工程建设联合体的管理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管理,是平等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联合体中标前协议的签订。为了明确联合体在投标时的责任及义务,防止由于责任不清引起扯皮影响投标,或者在中标后出现独占施工工艺简单及单价高的分部分项工程、推脱责任等不良现象发生,在投标前应签订《投标前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标项目的基本概况;2、联合体各方基本情况及对招标项目的竞争优势;3、联合体投标的运作方式;4、联合体投标的合作目标;5、联合体在投标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6、联合体牵头方的确定及权利和义务;7、中标后联合体各方的工程项目内容划分及界定,工程计价及变更索赔方式;8、协议书的有效期及保密事项等。
联合体中标后施工合同的签订。为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中标后应签订更加详细、严谨的《施工合同》,合同的签订应把握以下主要条款:1、根据投标前的轩议,详细划分所分各方承建工程项目的范围;2、决策机构的设立、人员组成、权限及决策程序等;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及义务;4、帐户的开立、资金的管理及使用、项目成本核算及结算等;5、违约责任条款及所承担的责任;6、利益分享及债务的承担;7、工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的责任;8、解决纠纷的方式。
联合体各方是由联合体协议或合同联结在一起的合伙合同关系, 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需要以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为依据,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合同交底。合同签订后须由业务分管部门组织合同履约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合同交底,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合同交底包括:合同内容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合同内容交底包含:合同内容(不含工程单价)、部门或人员管理职责、具体结算支付流程、机械使用与管理、材料领用、调拨程序等内容,此项交底由合同签订部门进行交底。施工技术交底包含:施工图纸、质量控制标准、施工资料填写标准、施工工艺控制要求、工序交接报验、工程交工验收办法等内容。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交底包含: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办法、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安全护照,职业健康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要求,环境保护要求和应采取措施等内容。补充协议签订后同样执行合同交底程序。
合同履约。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管理部门应本着“双盈”的理念,营造合同履约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时时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帮助对方当事人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时,应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落实情况要有书面反馈结果。对于限期内不进行整改的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报请单位主管领导同意进行处罚或清退。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人,应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解决。为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合同须订立管辖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合同纠纷时,是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合同纠纷,同时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韩国明: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交通部公路一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员、项目经理、副总经理。2010年被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为“中国工程建设优秀高级职业经理人”,获茅以升科学技术奖——“建造师奖”,并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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