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制约施工企业转型发展的瓶颈问题是恶劣的外部经营环境。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的突出问题太多,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管业主”?我这里所说的业主,包括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也就是政府。

  谁来管业主

  我们的国家在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准则是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但是目前建筑市场没有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可言。如我们国家推出的法律法规规定“合理最低价中标”,同时也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而所谓的“合理”,在发包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条件下,在“僧多粥少”的招投标恶性竞争中早已荡然无存,变成了赤裸裸的最低价中标;至于法律规定的不得“低于成本价”,实际上从一开始至今,不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哪一个评标专家都无法给出一个“低于成本价”的评价标准。更为严重的是,去年刚出台的从今年2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明文规定招标人可以设最高投标限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这简直是岂有此理,这一规定就更加为疯狂的低价恶性竞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还能说是公平竞争吗?“最低价中标”对工程安全质量造成的隐患和对企业造成的伤害众所周知。

  再如,各地纷纷推出缴纳保证金的规定,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注册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工期保证金等等名目繁多,而且不同地区规定缴纳交纳保证金的比例也不相同,从1%至5%不等,各种名目的保证金虽然都有归还期限,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和业主以各种理由拖延,施工企业毫无办法。本来,缴纳合理的保证金是为了建立高效率、低风险的市场交易规则,但这种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形,走了样,有的甚至成为特定主体的牟利工具。保证金就是真金白银的流动资金,流动资金是施工企业维持生产经营的生命线,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还不得不高息贷款,在如此沉重的保证金负担再加上垫资施工的压迫下,施工企业怎么还能奢谈创新发展。

  我记得多年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提出了要推行业主支付担保的意见,但是至今只存在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而没有业主的支付担保,甚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都明文规定投标人必须交纳履约保证金,但绝不提招标人也要提供支付担保,这就充分证明了业主的强势地位破坏了公平的市场交易规则。

  类似问题还可以说很多。如政府明文规定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准要求承包方垫资施工,但是现在不垫资就不可能中标,早已成为不垫白不垫的潜规则;如政府明令规定不得拖延工程结算和不得拖延支付工程款,但是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现象比比皆是。面对强势的业主,施工企业苦不堪言。中国有句老话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在建筑行业,业主欠债不还钱却变成了天经地义;如政府有工期定额规定,但是业主任意压缩工期已是司空见惯,施工企业谁敢不服从,不然又怎么能够中标拿到工程。

  总而言之,业主的强势地位和强势行为对施工企业造成的伤害太大了。这些问题不解决,始终严重威胁着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当然也有人说,这些问题都是正常的。我理解这句话的真实含义其实是无奈,但我们也明白,把不正常现象视为正常,实际上与“不正常现象”同样可怕。

  为什么管不了业主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管不了业主?我认为,建筑业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轨道以来,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推出企业资质改革的目标是造就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金三角”的资质结构,实际操作中形成了如今的“倒三角”资质结构,从而加剧了市场产能过剩,市场供需的突出矛盾产生了投资业主的强势地位和强势行为,因此导致了建筑市场交易的许许多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的乱象。

  为什么管不了业主?多年来我带着这个问题曾经询问过许许多多的企业老总,他们告诉我,因为政府是强势的政府,企业是弱势群体。一个老总私下里对我说:很简单,地方政府一般不敢得罪投资人,不然开发商就走人。我仔细想想这其中的道理还真不少,包括政府自己当业主,当然更不会自己亏待自己了。但是我又想,固定资产的投资绝对是要靠物化劳动来完成的,没有物化劳动的建设者又哪里来的投资效益?

  说起维护和推进健康有序发展的建筑市场和建筑行业,总是听到政府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行业协会首先要加强行业自律建设。我不能说这个要求有错,但是经过十多年的行业协会工作实践以后,我可以说,当前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是很有限的,甚至是基本无效的,在很多方面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记得1999年为了制止垫资压价的恶性竞争问题,我们协会研究制定施工企业经营自律公约,为此我多次召开会员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有一位企业老总对我说的话我至今没有忘记,他说恶性竞争就象挤公交车,协会要我排队上车,其他人不排队挤上了车,我最后上班迟到既要受到处分还要扣掉奖金,我听后无言以对。虽然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了自律公约,但是后来的实践证明自律公约根本无法制止垫资压价。所以,全国上上下下的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很多都是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

  应当看到,为了规范市场,政府对管业主、管施工企业确实出台了不少红头文件,但是无数的实践证明,这些红头文件对管施工企业基本有效,对管业主基本无效。可以举很多例子来说明,我在这里仅举一个例子:2009年经过我们协会呼吁,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了995号文件,文件采纳了协会提出的建议,针对业主的强势行为问题作了五条规定。遗憾的是时至如今,我们通过对会员企业的了解,上述这些规定基本上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企业对我说,这些红头文件对业主是没有用的,业主根本不睬你。我带着这个问题又向许多律师请教,他们告诉我,当发生因工程合同纠纷打官司时,法院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而不是政府的红头文件。

  那么业主谁来管,应该是法律法规。市场经济一定也必须是法制经济,不然就无法保证等价交换中的诚信和公正,因此可以说没有完备的经济法律,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三个呼吁

  必须加快建筑领域的立法。我们已经看到为了推进市场经济,国家加快了立法进程,但是我们也看到了建筑领域的立法却相当滞后,虽经多方呼吁至今未见效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把红头文件中的合理规定上升形成法规,因为你的红头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管不了业主。换句话说,你管不了业主的不规范行为,那么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就必然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就会严重伤害施工企业。所以我们要呼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建筑领域的立法。

  必须维护立法的公平公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的背后都存在利益机制,问题是立法必须维护利益的公平公正。去年全国人大立法颁布了“社保法”,这是一项关乎民生的重要政策,今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外来从业人员社保的实施办法征求我们协会的意见,协会在书面报告中明确申明社保费用是国家立法通过的一项政策费用,本质上和税费相同,因此我们强烈呼吁决不能把社保费用列入招投标竞争,否则就难以让外来从业人员享受到这一政策。但是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最后出台的规定仍然要投标人自行测算社保费用报价,在最低价中标的恶性竞争中,有那家企业能够按规定的社保费率报价?所以我们要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必须沉下去认真听取各方的意见,必须保证政策规定不能脱离实际,必须维护立法的公平公正。

  必须保证公平执法。我们必须看到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是屡见不鲜的,权大于法的问题相当普遍,这正是建筑市场出现许多混乱的根本之源。如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往往对业主网开一面,罚款的板子反而打在施工企业的身上;材料供应商提供了不合格的材料,罚款的板子依然是打在施工企业的身上。因此如果没有公平执法,同样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所以我们要呼吁政府执法部门必须保证严格执法和公平执法。

  总而言之,只有加快建筑领域的立法和保证公平执法,才能有效遏制建筑市场层出不穷的乱象,才能有效保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高志海

高志海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高志海:兼任上海交通大学第三部门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中施企协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获全国建筑行业十大年度人物、全国工程建设优秀协会工作者、全国建筑行业优秀秘书长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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